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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桓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路。因涉嫌盗窃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步行至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二棚甸子村十组张某某家,将厨房玻璃砸碎后钻入室内,未窃得财物后离开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被害人谅解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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