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街**委**组,住址:榆树市**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20时许,在榆树大街南段环城医院门前,将芮某某停放的绿源Y-韵飞11红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赃物返还并得到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返还赃物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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