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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四部刑不诉〔2020〕3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张家港市**镇**超市苏宁易购手机专柜,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VIVO牌X27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366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又认罪认罚,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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