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超,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决定一次退回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3日该分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刘某某雇佣,在徐州市泉山区火花农贸市场附近**工地门口,驾驶苏CJ****吊车协助刘某某共同盗窃被害人史某某钢板两块,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上具有盗窃的犯罪故意证据不足,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盗钢板于2019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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