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232001********,汉族,陕西省渭南**职业学校学生,住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至31日期间,在其实习期间居住的江阴市**路**号江阴**电子有限公司**宿舍内,趁同宿舍被害人李某某洗澡时,先后5次用被害人李某某手机支付宝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宝扫码付款的方式,合计转账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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