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3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年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3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30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携书从前女友郑某某处取得的建设银行储蓄卡,乘车从苏州市吴中区**镇暂住处至苏州市吴中区**农业银行ATM取款机处,用事先携带的口罩、帽子进行伪装后,从该取款机上将郑某某银行卡内17200元存款盗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明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获取被害人郑某某银行卡及密码的方式。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关于涉案银行卡及密码系郑某某主动交出的辩解,如该辩解成立,王某某的行为则应定性为侵占,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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