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4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至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花娄村盗窃作案4起。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初的某天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花娄村苏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墙边上,窃得被害人邓某某铝制品3块,后以人民币100 余元的价格出售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兴太路镀膜厂边的废品收购站。
2.2018年12月末的某天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花娄村苏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墙边上,窃得被害人邓某某铝制品6块,后以人民币200 余元的价格出售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兴太路镀膜厂边的废品收购站。
3.2019年1月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花娄村苏州**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区域,在车间门口铁皮棚内窃得被害人邱某某硬纸板若干,后于中午回到该处窃得被害人邱某某包裹1个(内有BP036通讯部件32个),后以人民币32元的价格将上述物品出售至**环卫站内的废品收购站。
4、2019年元旦左右的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花娄村苏州**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区域,在工厂外空地上窃得被害人邱某某木托板10个,后以人民币50余元的价格将上述物品出售至**环卫站内的废品收购站。
案发后,侦查机关查获BP036通讯部件32个,并发还被害人邱某某。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邱某某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BP036通讯部件32个(系照片)。
2.证人杨某某、倪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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