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4********,汉族,文盲,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沂水县中心医院颐康楼小儿门诊陪同其孙输液期间,将沂南县**镇***村扈某某遗忘在候诊区座椅上的OPPOR15手机拿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29元。案发后,经侦查机关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次日将手机送回沂水县公安局中心街派出所发还扈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本案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捡拾他人遗忘物,后经索要返还,不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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