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住博野县**镇**营**区**号,职业:务农。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盗窃袁某某停放在安平县农商银行门口的白色宝岛二轮电动车,走出一段距离后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白色宝岛二轮电动车价值2771元。案发后,二轮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袁某某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监控录像、鉴定结论及公安机关的发还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涉案金额较小、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属于初犯偶犯、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做酌定不起诉。
现扣押白色宝岛二轮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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