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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0195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景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景县水厂路好又多超市买东西之际,将该超市里手机配件柜台上的一部苹果8手机盗走,经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基准日价格为228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防疫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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