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镇**村**号,住河北省南宫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经商。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车到枣强县**镇**村集市上卖衣服。中午散集后,王某某到**镇**新区**超市内,趁老板不注意,将超市内北货架上的21个鸡脖放进塑料袋内,紧接着把装有鸡脖的塑料袋塞进裤腰处卡住,用上身衣服盖住作掩护,到收银台将挑选好的雪碧、大米、馒头通过微信支付给超市15.5元,被超市老板冀某某发现。
另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10月30日、10月31日在超市内盗窃共计鸡脖40个、扒鸡3只。经枣强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36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情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退还部分赃物、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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