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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徂徕镇**手机卖场盗窃一部**手机,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市场价值为3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及时将手机归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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