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孔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娄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由黄某某驾驶面包车、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多次到武义县柳城镇云溪村山上由被害人潘某某承包的猕猴桃园内盗窃,共盗得猕猴桃1万余斤,后以2元每斤的价格出售获利20560元。2019年9月28日王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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