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安徽省**县**乡**村**组**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路过玉环市**镇客运中心附近,见被害人陈某某的浙JB****号黑色轿车停放路边,且车窗未关,便趁无人注意之际,伸手进入车内,窃走中央扶手箱里的现金6300元(人民币,下同)。
2020年6月 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玉环市公安局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有投案自首情节,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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