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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二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于201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逮捕,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万宁市公安局继续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2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的相关权利,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万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2月1日22时许,被害人熊某某报警称:其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号家被他人入室盗窃。当场盗窃保险柜1个(里有现金2万元、银元9个,还有价值20万元的黄金饰品以及房产证1份、国土证7份、存折3份、保险单6份、汽车登记证2本、多份合同等物品);在其女儿卧房内盗窃手表三个(价值5000元)、金项链三条(价值1500元);家里的监控主机1部和花梨木雕塑品(价值3万元)。经现场勘查后提取到的一个玻璃瓦碎片上DNA检材,比对后发现,该DNA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所留。另外,还发现在作案时间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所带的手机(1528976****)及所驾驶的轿车(琼A3****)的通话及运行轨迹均在被害人家附近。故王某某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2.2018年11月19日1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报警称:其位于万宁市**镇**村委会**村的家中被他人入室盗窃。家中一个保险柜被盗保(险柜内有物品7个金戒指、9对金手链、1枚生肖金钥匙、4条金项链、2块生肖光银,共计价值约139300元)。经侦查发现,根据琼A8****轿车的行驶轨迹,该车辆在被害人家附近出现并停留,同时有证据证实该车辆系王某某驾驶;且根据黄智深的有罪供述也证实王某某于2018年年底在东山岭附近一个村子盗窃一家保险柜。故王某某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经本院审查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宁市公安局侦查取得证据当中,虽然有一些证据指向王某某具有重大嫌疑,但均属间接的证据,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实王某某实施盗窃行为,全案不能形成完整的闭合的证据锁链,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张 杨

                              书  记  员:李 婷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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