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原籍;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0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1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分局玉塘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6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19日)。
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21日6时28分,三亚市吉阳区亚龙湾**度假酒店**房被害人邓某某放置在电视机下面的柜子上的黑色手提包被移位到窗台上,手提包内的一个钱包被盗走,钱包内有6400元现金;2018年12月21日7时32分,**度假酒店**房的被害人赵某某放置在桌上的双肩背包被盗走,双肩背包里有现金5500元。报警后赵某某的双肩背包被发观丢在**度假酒店女生宿舍的墙外,包内的现金被盗走。公安干警在勘察案发现场中发现**房、**房的窗台及窗外都有赤足脚印,继而发现**房隔壁的**房的窗台也有赤足脚印,而当天晚上**房属于物品补给完整的空房状态,于是公安干警对**房间进行勘察,勘察中发观**房间内有一瓶可口可乐饮料被人喝过,遂提取该瓶饮料。经三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干警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可口可乐饮料瓶上提取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DNA。
2019年3月6日18时1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入住在三亚市吉阳区**街**巷**号**酒店**房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一顶帽子、两条上衣、一个口罩、一双手套、两双袜子、一部手机发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靓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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