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56********,汉族,文盲,海南省定安县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农场**社区**队**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花园小区,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超市一楼电玩城内将被害人周某某遗留在游戏机上的一部黑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因发现有监控,遂将被盗手机交给超市旁的**花园小区保安归还给周某某。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04元。
案发后,被害人周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何春艳
书 记 员:林春苗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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