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8日16时许,家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镇**村的被害人邓某某、蒋某某夫妇外出回到**村,在其家门口附近发现停着一辆红色无牌两轮摩托车,其家中大门半敞开着,一名陌生男子从邓某某夫妇家走出来,并且对邓某某夫妇用海南话讲“阿婆睡在家里面”,随后就骑着红色无牌两轮摩托车逃离现场。邓某某夫妇进到家中清点物品,发现卧室木质衣柜抽屉内的一个灰色女式钱包内一张1美元面值纸币和2张20元面值的越南盾纸币被盗。2019年3月14日,我局侦查员调取了琼中县**镇**村委会**村的**南鸽子养殖场的监控视频,证实2019年2月28日王某某骑一辆两轮摩托车到过**村。2019年3月15日,经邓某某、蒋某某夫妇辨认,确认王某某就是2019年2月28日下午从邓某某家走出来并骑车逃离的陌生男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曾海军
检察官助理:王奇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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