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琼海市嘉积镇振海东一横街红茶馆喝茶,经过茶馆一楼收银台时看到被害人林某某的一部VIVO牌手机在充电。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便产生盗窃的念头,其在看四周没人后便将该部VIVO 牌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2019年10月12日,侦查机关在琼海市嘉积镇振海路未来星幼儿园前人行道处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从王某某处依法扣押其盗窃的手机一部。经鉴定,王某某盗窃的VIVO牌 X2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875.75元。侦查机关已于2019年10月13日将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
另查明,2020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300元,林某某已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75.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无前科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庞启程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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