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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趁被害人谭某某离开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租住的单间后,用螺丝刀将被害人租住单间的门锁拆卸掉,随后进入被害人租住的单间内,将其被害人谭某某屋内的一塑料袋大米、一块肉、两袋海拉尔大酱、50余元现金盗窃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对盗窃谭某某屋内多件物品及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海拉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海价认鉴字[2020]22号,关于散装大米、味馨牌大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拾捌元整(¥18.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螺丝刀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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