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8********,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浴室对面自建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17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将电瓶车停放在本区**菜市场西门附近,并把自己的一部白色iphone8Plus手机放在电瓶车前储物盒内,手机套内有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王某某趁赵某某离开之机,将赵某某的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236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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