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6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我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本系深圳市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燃气安装工作。2020年7月3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同事欧某某一起到宝安区**街道**社区**栋进行燃气安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入**房安装时,发现客厅内摆放有茅台酒,遂起贪念。在该房完成燃气安装工作后,盗走了被害人曹某某放置于该处的茅台两瓶(飞天2017年500ml,53度,经鉴定价值6050元)。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返还被害人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基本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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