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务工,群众。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潘婧静,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路**号,溜门进入被害人向某某的出租房,将其放在床上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360元 。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oppo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人员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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