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女,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46********,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家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 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窜至本市经开区辛市镇街道,在街道信用社门口乘人群拥挤之机靠近雷**,使用手掏方式将雷**上衣口袋的一部白色华为手机盗走,后被群众抓获,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
本院认为, 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扒窃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王**不起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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