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不诉〔2023〕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甘肃省渭源县***乡***村**社。2014年2月27日,因盗窃被渭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10月4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渭源县会川镇西大街彭某某经营的“***瓜果蔬菜”店去购买蔬菜,其到店门口后发现该店卷闸门呈半开状,遂进入店内,呼喊店主无人应答后,便产生了盗窃店主钱财自己花销的想法。王某某在店铺收银台内翻得一个黑色钱包,在确认无其他人员后将该钱包装至自己口袋离开现场。在前往自己出租屋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钱包内的现金取出后随手将黑色钱包丢弃至路边垃圾桶内。到达出租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现金进行清点,共盗得现金2500元。
到案后,王某某将盗窃的2500元已向被害人彭某某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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