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为认为可以用大货车轮毂制作燃气灶,遂两次盗窃车轮毂等财物,具体如下:
1.2020年12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过湄潭县石莲镇方家湾“**汽修店”时,见店内无人,便将该汽修店内的一个刹毂、一个车轮毂、一个打气泵、一个传动轴,一个V型尾推盗回家中用于自己制作燃气灶。因未能制作成功,王某某于2020年12月6日将在被害人余某某家盗得的物品拿到湄潭县石莲镇九坝村的废品回收站卖得369.4元。
2.2020年12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认为燃气灶没有制作成功系盗窃的车轮毂过小,遂再次到“**汽修店”盗窃了一个车轮毂、一个大风暴(汽车拆轮子螺丝的工具)、一个氧气瓶,后王某某回到家中再次制作燃气灶未能成功。2020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盗窃的物品运到湄潭县石莲镇九坝村的废品回收站售卖时,被湄潭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盗窃的车轮毂、打气泵、传动轴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98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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