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200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杨荣(男,15岁)宜章**华府7栋地下停车场盗窃一辆价值2500元钱的东方玉牌女式摩托车。案发后,2020年2月23日到宜章县公安局投案,对被害人损失进行赔偿,于2020年3月16日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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