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7********,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本案盗窃行为,2020年5月1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6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车前往本市**镇找工作,行驶至**路时,因自己未带行李铺盖,遂临时起意将被害人郭某某晒在家门前的一床富丽真金牌鹅绒被盗走。经浏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鹅绒被价值2628元。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相关事实。案发后,被盗鹅绒被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害人郭某某赔偿部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二是自愿认罪认罚;三是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四是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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