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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中旬暂住在其姨奶奶邓某某家。因打网络游戏没有钱,便产生了盗窃念头,于2020年3月22日至3月28日先后7次从被害人邓某某家中共盗走4700元现金。被发现盗窃行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盗窃的钱归还给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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