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3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3日,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6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2日9时许,王某某利用之前在严某某家中做家政服务之际取得的大门钥匙与门禁卡进入严某某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路**段**号**栋**房的家中,将放在进门鞋架置物台上的一对**牌耳钉与百余元现金盗走,被盗耳钉经物价鉴定,价格为1390元,总计损失约为149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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