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63********,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中旬,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2次窜至本市芙蓉区火炬村北三片7栋1楼东头单元的“批发佬超市”内趁超市老板吴某某不备,盗走超市货柜上的2根“polewensen”牌皮带(无法鉴定价值)。
2018年12月2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该超市的货柜上盗走一双“吹气精品”牌女士毛拖鞋。
2018年12月2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该超市的货柜上盗走一双“吹气精品”牌男士毛拖鞋。
2019年1月1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在该超市内盗走一双“远波”牌男士袜子、一盒“高露洁”牌牙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元)和一个“云南白药”牌药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元)。得手后,王某某离开现场后被被害人吴某某发现,随后吴某某报警抓获了王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支付了赔偿款1000元给被害人吴某某,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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