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牙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牙克石市**单位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现住牙克石市**街**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8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牙克石青松路永和豆浆内吃早餐过程中,曲某某来到王某某所坐的餐桌预拼桌进餐时,将vivoS1手机放在该餐桌上,后曲某某更换到另一餐桌进餐,王某某吃完早餐后将曲某某放在该餐桌上的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于2019年7月1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207.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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