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翻墙进入会宁县**镇**村**社被害人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发现蒋某某家院内有监控,遂拔掉监控电源逃离现场,后被蒋某某在半路抓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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