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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广林,甘肃润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靖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牟取钱财,于2019年分别潜入王某乙家和宋某某家,秘密窃取两家现金共计8200元。破案后追回现金5800元。

1、2019年4月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乞讨为名潜入靖远县**镇**村王某乙家中,盗得存放在上房屋内现金1000元。

2、2019年12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乞讨为名潜入靖远县**镇**村宋某某家中,盗得宋某某存放在衣柜内现金7200元后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具有精神病史,经鉴定王某某案发时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同时被鉴定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及目前为轻躁狂发作。王某某家庭经济困难,为精准扶贫户。王某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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