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街**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福清市**街道**街**路**号楼**楼附近,见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西大路觅唇小龙虾店门口的一部福清K**电动车车钥匙未拔,遂启动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942元。
2020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福清市**路五羊本田摩托车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池销售单、行者商贸销售单、车身进货单、福州福康医院的病历;
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动车照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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