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罗源某某公司主管,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罗源某某公司负责清理罗源县**镇**商业街的垃圾杂物期间,在明知有可能为他人所有的情况下,对他人长期放置在罗源县**镇**宾馆后面的4个铁制扶梯产生非法占有的念头,并联系保洁工人郑某某,以物业公司的名义要求将4 个铁制扶梯以每个人民币(下同)18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2020年6 月19日上午5时许,郑某某、陈某某等三人携带切割机、三轮车等工具来到“**宾馆”后门,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一起将4 个铁制扶梯切割成小段后运走,事后郑某某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支付720元。经鉴定,被盗4个铁制扶梯的市场价格为10400元。
2020年6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罗源县松山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姚某某全部经济损失11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铁制楼梯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罗发改价认定〔2020] 45 号);
6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证人陈某某、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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