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7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区**镇**街**号,2019年12月因盗窃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相关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镇**超市内,盗窃被害人熊某某豹将牌男士内裤1条和昂雄牌玻璃杯1只,共计价值90元。窃后赃物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9月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镇**超市内,盗窃被害人贺某某惠尔雅牌玻璃杯1只和德惠牌竹牙签2包,共计价值35.60元。窃后赃物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3、2020年9月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镇**超市内,盗窃被害人贺某某盛华牌铁观音茶叶1盒和德惠牌竹牙签2包,共计价值35.60元。窃后赃物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认罪认罚记录表、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电子证据提取复制说明、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贺某某和熊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表、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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