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28日、8月13日两次在绥阳县**镇“山点水”工地盗窃了价值3958元的钢管。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所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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