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舟山市定海区**镇**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2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溜门进入定海区**镇**弄**号,从客厅窃得阿玛尼牌手表1块、茶叶1包、芒果2只、橙子2只(均无法估价)及人民币56元。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又利用**弄**号院门上插着的钥匙,进入院内欲再次实施盗窃,但因无法打开一楼房门未果,后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退还全部赃物,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乐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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