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庄组**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小区**幢**单元**室。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同案犯孟某某伙同他人乘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轿车自南京前往芜湖市实施盗窃。到达芜湖市后,同案犯孟某某下车单独前往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城,扒窃了被害人江某某放于上衣口袋的VIVO牌手机,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5元;后同案犯孟某某单独前往芜湖市镜湖区中和路,扒窃了被害人吕某某放于其女友上衣口袋的华为牌手机,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6元。后,同案犯孟某某乘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轿车返回南京市,并支付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车费人民币800元。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俞家湾绿水湾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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