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虎丘区淮海街附近,窃得被害人刘某某价值2139元的小骆驼牌电动车1辆。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等;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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