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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荆门市东宝区**路**小区**栋**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街**门**内,趁营业员严某某不备,将严某某放在营业厅内柜台上的一部白色苹果X手机盗走,随后王某某到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一本通讯店将手机以500元(人民币)变卖。当日下午5时许,公安机关追查到一本通讯店后,王某某主动到案,退回赃款,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经荆门市东宝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33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身体四级伤残,其丈夫系一级伤残的家庭情况,且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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