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村**街**号,农民,现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村。于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来到莒南县**镇**村,将刘某某停放在家门口价值9500元的白色现代伊兰特轿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追回,被害人刘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17年车祸致大脑损伤,2021年1月5日山东省安康医院***研究所鉴定王某某患有脑外伤致精神障碍,但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积极退赃,同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车祸脑外伤致精神障碍,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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