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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村,住河南省襄城县******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3日被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1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襄城县茨沟乡泰安路中医院对面万福祥超市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超市门口饮料柜旁边凳子上的华为荣耀P20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15元。被盗手机已追回返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积极赔礼道歉,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物证;

4.书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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