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户籍地同上),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新城区康复路批发市场3号楼3122号店内,发现被害人赵某某上衣右侧口袋中有一部手机,遂将该手机盗走,离开时被便衣民警抓获,现场从其左手查获被盗手机一部,经新价认定[2019]2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1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且现为疫情特殊时期,根据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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