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5********,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住贵州省惠水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乡**宿舍内,将文某某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价值1208元的华为手机盗走,销赃获款人民币660元被其挥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11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悔罪,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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