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楼一出租房内,使用偷藏的钥匙开锁入室的方式,将其前女友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4874.61元及吊坠、手镯、铜钱、戒指等29件物品盗走。后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吊坠、手镯、铜钱、戒指等29件物品价值人民币8953元。被盗物品及现金人民币4874.61元已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