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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0********,汉族,初中肄业,装修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代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车窜至赤水市葫市镇天岛湖,通过翻窗进入**组团**幢**室,将4个铝合金阳台护栏拆解后盗走,销赃后获赃款440.00元。

2019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代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12月13日,经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铝合金护栏价值人民币1,40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代某某赔偿被害人袁某某损失4000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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