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9********,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余某某、徐某某、汪某某驾车途经赫章县平山乡发香河村和平组通村路时,发现路旁被害人陈某某的打砂机上有一未使用的电动机,四人遂将电动机拆下后抬至车路旁。因电动机太重四人未能将电动机抬上车,便就地用杂草掩盖电动机后离开现场,四人在返程途中被发香河村村民拦截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机价值人民币3552元。
案发后,王某某、余某某、徐某某、汪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陈文梅出具谅解书谅解四人王某某、余某某、徐某某、汪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谅解王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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