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95********,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村**组**号。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1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6月12日退回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于同年5月14日、7月11日补查重报。
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于2018年5月18日8时许,来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镇**村**号其前男友马某某家中,趁马某某父母不备,在东卧室里将两块金表、一条金项链和一个黄金挂坠及十余万现金盗走。2018年5月29日王某某母亲查某某在收拾王某某包时发现金表等首饰,后归还给马某某。
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一条黄金项链的价值20004. 95元;一个黄金挂坠的价值7492. 62元,两块金表(未估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